2015年辽宁省朝阳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招237人】
经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同意,朝阳市市直卫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37名 (具体岗位、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14日(含)至1997年11月14日(含)期间出生);
(三)具有良好的品性;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朝阳市辖区内卫生计生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见习(试用)期未满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严重违纪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同时进行资格初审,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4 日到11月15日,报名地点:朝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二段53号),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报名与资格初审时间为每日上午8:30 —11:30,下午13:30-16:00。报名人员自行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须按岗位资格条件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招聘岗位要求的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全部证件的复印件,近期同版免冠一寸彩色正面照片4张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两个单位招聘岗位报考(一个单位限一个岗位)。
招聘计划与报考职位的考生原则应不小于1:2的比例,特殊需要专业达不到1:2的报名比例,可按照1:1的报名比例开考,医学基础知识成绩和专业知识考试成绩设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考试及成绩计算方法
2015年市直卫生计生系统招聘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笔试为医学基础知识笔试和专业知识笔试两部分。
医学基础与专业知识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医学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均进入总成绩。
1.医学基础知识考试科目:生理学。
2.各专业笔试范围:报考岗位专业知识。
3.综合成绩加分条件:具备硕士学位或取得执业资格者(除外专业技术职称,以取得证书为准)在综合成绩中加5分。(两项同时具备不予累计)。
4. 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公布为准。
5.综合成绩:考生医学基础知识笔试和专业知识笔试必须超过最低录取分数线。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医学基础知识笔试成绩×50%+专业知识笔试成绩×50%+加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实际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综合成绩并列者,以专业知识考试成绩高者录用。
综合成绩以报考第一志愿为依据,第一志愿录完后仍有岗位空缺,以填报第二志愿为依据(限定为专科医院),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人选。
6. 成绩的查询及方式,通过朝阳人事人才网发布。
7.资格复审: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考试合格人员体检工作。体检定点单位为朝阳市属综合医院。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2010年]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通知》(人社部[2010 ]19号)实施。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名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考察。考察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组织,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因在体检和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核人选。
六、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将在朝阳人事人才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医学基础知识笔试成绩、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加分、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疑议的,填写《朝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备案,并签订聘用合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鉴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附件1:2015年朝阳市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
附件2:2015年朝阳市市直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朝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