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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清镇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63人】

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增强单位活力,满足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定,决定开展公开招聘卫生系统事业工作人员工作。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清镇市2016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招聘工作在清镇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清镇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63名,具体岗位情况详见《清镇市卫生系统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要求和相应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1998年7月4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0年7月4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7月4日以后出生)。年龄时间计算截止至2016年7月4日。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13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

3.除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外,截止2016年7月4日仍未取得毕业证的。

4.截止2015年7月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未经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9.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相关条件的。

11.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2.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6年7月4日至7月7日(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

3.报名地点: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一楼大厅(清镇市百花路147号)。

4.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毕业证书、2016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证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下同)(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户籍证明材料,但此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进入笔试、面试考场等招聘环节的依据)、户口簿、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相关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的正面免冠一寸标准彩色证件照片5张,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卫生系统干部需持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市外在职人员同时持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在编在职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次公开招聘岗位中,乡(镇)卫生院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限制(具体情况见附件2),资格初审通过人数大于或等于招聘计划数的,即可开考;少于招聘计划数的予以调整。按实际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开考,但参考人员需达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及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填写《清镇市卫生系统2016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

报名收费为每人100元。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聘简章》、《招聘岗位计划表》、《报名信息表》及《考试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提交本人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报名信息与在笔试、面试等环节提交的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报考人员须书面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报考(材料)信息和隐瞒事实不报的,任何阶段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和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考生)自负。

报名人员应确保所留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因所留电话不准确或因考生原因造成无法联系影响考试和聘用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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