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宝鸡市公务员考试行政系统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通知
按照《陕西省201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和《陕西省201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总成绩查询、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公告》要求,现就宝鸡市行政系统招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资格复审
(一)时间:2014年5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共3天。
(二)地点:宝鸡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6楼(原西府宾馆院内,宝鸡市中山西路56号,市内乘1路、3路、8路、38路、43路公交车到世府大院站下车)。
(三)资格复审对象:省政府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公布的宝鸡市行政系统各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面试资格复审对象分组及复审时间安排附后)。
(四)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须持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指往届生)原件及复印件(留存);报考有学位要求职位的考生还需提供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尚未领到毕业证的考生,可提供由出具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证明材料;对于2014年6月底可完成学习计划毕业的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须持或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2.报名登记表(报名时未打印登记表的考生可于5月10日至5月21日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打印报名登记表)。
3.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职位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工作经历证明。
报考限定生源地或户口所在地职位的考生,须提供生源地或当前户口所在地两者之一的相关材料即可。其中,证明生源地的有效材料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学时个人户口本或高考登记表(复印件留存),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人员须提供个人户口本或毕业登记表(复印件留存);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材料为考生个人户口本(复印件留存)或集体户籍卡(复印件留存),须为2014年3月10日之前(含3月10日)已在公安机关办结落户手续。
2014年上半年可完成学习计划毕业的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2013年全日制毕业未就业的人员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无固定职业证明。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的,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及服务起止时间证明。
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的,资格复审对象应当提供所在党组织或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
职位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事项,请查阅本次招考《报考指南》,或电话详询资格审查部门。
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项目包括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中距离跑,其中一项不达标的,即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体能测评属于剧烈运动。请考生根据自己身体状况情况判断是否适于进行体能测评。若无不宜剧烈运动情形,可以参加体能测评,则应先行必要的热身训练。
(一)时间:2014年5月25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须于当天早晨7:20前到达测评地点。
(二)地点:宝鸡市金台区三迪小学(宝鸡市宝虢路8号三迪世纪新城内,市行政中心南广场向东约300米,市内乘1路、21路、22路、36路公交车可到达市行政中心)。
(三)体能测评对象:省政府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公布的宝鸡市行政系统警察职位(含森林公安警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四)须提交的有关材料:报名登记表、准考证、身份证。
三、重要提示
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人员务必按照工作要求,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凡未按时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附件:面试资格复审对象分组及复审时间安排表
联系人:欧阳旭东
电话:平时工作时间0917-3260212;资格审查期间0917-3658897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
宝 鸡 市 公 务 员 局
2014年5月12日
2014宝鸡行政系统招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对象分组及复审时间安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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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
5月20日 |
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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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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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一组 |
143020793、 |
143020806、 |
143020858、 |
143020946、 |
143020960、 |
143020972、 |
资格审查二组 |
143020786、 |
143020817、 |
143020853、 |
143020877、 |
143020910、 |
143020936、 |
资格审查三组 |
143020794、 |
143020844、 |
143020926、 |
143020995、 |
143021010、 |
143021026、 |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