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磐安县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68人)
为满足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8年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8年全县各级机关单位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68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县人力社保局发布的考试公告,或于2017年11月17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磐安人才网(www.parcsc.com)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全县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不含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金华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和外地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3)具有金华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户籍和生源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8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县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磐安县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
2.报考法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三个项目均达标。
3.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11月22日。
4.报考法院机关法律职位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在2018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