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宁波市江北区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29人)
为满足全区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25号)精神和省、市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8年全区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8年全区各级机关单位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29名,其中:区级机关招考27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2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4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报考范围:
(1)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4)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5)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8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8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81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6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
3.报考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6年11月22日至1999年11月22日期间出生,下同),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三个项目均达标。
4.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7年11月22日。
5.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6.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7.在2018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