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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温州市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公告(764人)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将组织实施2018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8年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计划考录764名公务员,其中四级联考计划727名,紧缺职位9名,选调生村官25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学员3名;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考录123名,县(市、区)级机关单位考录483名,乡镇(街道)机关考录158名。具体的招录机关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考试公告,或于2017年11月17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人事考试专题页面(http://www.wzhrss.gov.cn/col/col1330455/index.html)

  温州人才网(www.wzrc.net)

  紧缺职位、选调生村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学员招录以省里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我市各级机关或所属单位:

  (1)具有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温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和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3)具有温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招考计划中部分职位对学历、户籍、生源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考计划执行。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8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3年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4-2018年,依此类推。

  3.县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我市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职位1”和“职位2”。“职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同;“职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职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职位2”)。在全日制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范围和对象为:温州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8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单位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单位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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