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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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海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现将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除此之外,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应在2015年3月18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见附件15)。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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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