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盐城市考试录用公务员894人户籍要求-户籍限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1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5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以后出生),公安、省盐城监狱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省盐城监狱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0-72)、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7)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专技类特殊职位(职位代码50)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1.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及有关要求
1.面向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60-63),招录对象为: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3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3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上述人员若以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等)或者按照以前取得的学历(如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不能按应届生身份报考,以对应的学历、学位及专业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2.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80),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该职位限盐城市户籍(生源)。
3.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90-91),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4.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招录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集体经济、带动群众致富、突击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群众公认,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主任)须在村干部专业化星级管理中当前被评为“三星”及以上等次。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
5.盐城市各级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一般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限制,职位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具有职位要求的户籍截止时间为网上报名前;省盐城监狱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要如实填写与招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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