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水城县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524人】
(二)报名要求
1.报考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相关证明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标准证件照片5张(其中2张办理笔试准考证,3张贴于报名表上备用)。
2.报名时按照黔价费〔2010〕55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考务费100元/人。
3.考生如实填写《报名表》,因报名表填写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由他人代报名的,若出现上述情况,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在职人员报考须持所在工作单位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在职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及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5.报考还需提交以下资料: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同步小康驻村大学生志愿者”需提交“基层项目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或由所在县区“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同步小康驻村大学生志愿者”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②“一村一大”和“到村任职”人员需提交“基层项目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由所在县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③水城县的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员,村(居、社区)主任、副主任、计生人口主任、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需提供任职文件和乡镇同意报考证明。④从水城县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考生须如实填写和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考生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本次公开招聘,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达到1∶2方能开考,若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1∶2比例的,相应调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在水城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因报名人数不足被取消招聘计划的职位,已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它职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愿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改报,改报时间:2015年7月1日9:00-17:20,地点:原报名地点。放弃改报的考生请于2015年7月1日9:00-17:20,在报名处凭身份证、准考证和交费收据退考务费),既不改报又不按时退费,并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为无效成绩。开考比例按报名时符合条件能获得准考证的人数为准,报考考生未参加笔试的,按缺考处理,计入开考比例。
五、笔试
笔试考务工作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一)笔试方式及笔试内容
笔试方式:闭卷考试
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
(二)笔试时间及笔试地点
笔试时间:2015年7月14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缺一不可。未完成笔试科目且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加分
在水城县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 “一村一大”、“到村任职”人员、“同步小康驻村大学生志愿者”,至2015年6月23日服务每满一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水城县的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职纪检员,村(居、社区)主任、副主任、计生人口主任、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至2015年6月23日任职每满一周年加2分;从水城县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至2015年6月23日服役每满一周年笔试成绩加2分。各类加分不超过6分,加分在笔试成绩折算前。服务、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服务、任职时间不满一周年的不予加分。
六、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面试工作在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为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末位并列的,并列人员都进入面试。
报考水城县广播电视台的考生采取专业测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报考水城县广播电视台1557-02职位播音人员(女播音员),参加笔试的所有考生全部参加专业测试。
面试方式、时间、地点等另行确定(请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在整个招聘过程中随时关注水城县人民政府网的有关本次招聘工作的通知,同时保持所留电话畅通,以便联系)。
(二)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也相同,由县招聘办另行组织笔试考试,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或由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七、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体检医生签字和体检医院盖章签字确认;对于体检当场能出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于体检当场不能出结果的项目,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由招聘办统一组织复查一次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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