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招1191人】
四、其它事项
(一)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
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厅、省教育厅认定。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并向考生做好招录职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藏(蒙)汉双语职位除外)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体能测评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
面试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组织;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直招录单位组织。体能测评或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六)开考比例
乡镇考录职位不设开考比例,其他考录职位的开考比例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之比大于1∶3。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面试时,一般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确定面试人员;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考试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
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单位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省直招录单位、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