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公务员考试笔试考生必读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4、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要充分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实际状况,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防止误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时,须按照要求将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
重要提示:诚信考试,反对作弊,共同维护公平公正!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按照情节不同,依据人社部第4号令的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其取消考试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生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考生坐错考点、考场,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则其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机构对答卷进行雷同鉴定。经鉴定为雷同答卷的考生,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陕西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除主考、监考、工作人员及巡视、巡考、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摘自人社部发〔2009〕126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提供作弊器材或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
(责任编辑:李明)
- 2024安徽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加试、面试等后续工作通知
- 2024克州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 2025年福建选调生选拔400人公告
- 202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温馨提醒
- 2025山东泰安市面向本土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报名阶段核减录用计划公告
- 2024山东省县级纪委监委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第二批)
- 2024山东省县级纪委监委机关专项招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第二批)
- 2024安徽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达线人员成绩公告
- 2024年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等后续工作的通知
- 2024年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达线人员成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