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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招479名】

  2016年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3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8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核准,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7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面向全国和面向全省,其中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以上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具体招聘岗位请登陆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查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

  此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28日24时;网上调剂时间:2016年10月8日10时—18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除外),在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请于2016年10月10日-10月13日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307室(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号,小桥十字向西二百米,永宁白金公寓)进行现场加分审核登记,否则,视同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市直各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由人社局总负责,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网上资格审查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因审查人员失误,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审查通过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生如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诚信档案,影响本人今后报考资格。

  三、笔试

  (一)笔试时间拟定为2016年10月29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占笔试成绩的5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笔试成绩的50%),各门分值为150分,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70%和3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二)开考比例。乡镇(社区)招聘岗位不设开考比例,其他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缴费人数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报名缴费人数确定该岗位招聘人数,取消或核减招聘岗位计划的,考生可改报其他岗位,不愿改报其他岗位的考生退还报名费。

  四、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在青海省信息网公示,同时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按招聘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卫生专业岗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组织面试;其它岗位的面试在市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监督指导下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结构化面试。 面试时,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及以后的招聘环节不再递补。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人社局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考生,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历届毕业生,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者试用期为六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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