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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宜宾市事业单位招聘医疗岗公告【招478人】

(三)面试

需进行面试的岗位面试方式详见《岗位表》。其中,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核面试人员意愿素质(动机愿望、职业责任感、敬业精神、竞争意识、兴趣爱好等)、智能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等)、人格素质(举止仪表、性格气质等)和知识素质(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等)等方面;其他形式的面试主要考核面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现场资格审查、面试时间、地点安排以及体检、考核等有关事项,县区及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县区人社局具体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事项将在本公告发布网站上及时公告。

1.资格审查

考生参加面试(其中,不面试的岗位在体检前)前须通过现场资格审查。

按照招考岗位招聘名额的3倍,依据同岗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其中,提前进行了专业技能测试的加上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审查,下同)。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审查。实际参加笔试的考生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岗位,该岗位无笔试缺考科目的考生全部进入资格审查。

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考生,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1)《报考信息表》2份(请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张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所在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加盖印章)。其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位、学历和专业资格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学位证及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为准。不符者,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岗位表》上要求提供的其他职称、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已参加职称、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原件的考生须提供市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考试合格书面证明原件)。

(5)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材料。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体检)资格(下同)。现场资格审查中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面试(体检)资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依次等额递补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根据县区或招聘单位(部门)自定的递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或联系电话留错、不畅通等情况导致不能递补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

通过现场资格审查者按川价费〔2003〕237 号文件规定缴纳80元面试费,领取面试通知单。

2.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1.只进行笔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

2.(笔试+面试)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 +面试成绩×40%。

3.提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但不面试的岗位考试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 +笔试总成绩×60%。

如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未形成竞争(即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该岗位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不面试岗位实际参加笔试人员未形成竞争(即实际参加笔试各科成绩均有效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该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低于50分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

六、体检、考核、递补及公示

(一)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

根据招聘岗位及名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的《专业科目》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笔试的《专业科目》成绩也相同的,以笔试《公共科目》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提前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的,按照笔试《公共科目》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2.体检

(1)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教育系统教师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后意见)执行。

(3)其他岗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4)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5)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6)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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