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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温岭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公告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 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各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能(技能)测评、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公安、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测评对象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均不再递补。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从到低分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乡镇机关面向 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全市其他职位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前,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能(技能)测评或面试。

  资格复审时,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面试或体能(技能)测评前见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局网、温岭人才网及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上发布的通知。

  八、体能(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统一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个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执行。

  对报考公安、法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 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所有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 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实施,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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