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海海南州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公告【招160人】
六、其它事项
1、在职在编人员须知: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报考的,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的规定,在乡镇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报名前须征得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以上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以上单位在2017年7月4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规定时间内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2、临聘教师包括:2013年6月19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发〔2013〕12号)下发前已经被我省公办中小聘用,并且报名前还在岗的临聘教师(中间无间断但寒暑假除外)。临聘教师身份证明须按统一的格式(见附表)填写完整,并到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3、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包括:
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
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同工同酬人员身份证明须按统一的格式(见附表)填写完整,并由用人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4、加分条件
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青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四类人员”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以上人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 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子女,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临聘教师报考县(市、区)及以下中小教师岗位,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各类服务项目的服务年限和汉族子女加分年限截止到2017年7月2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5、户籍、年龄等的时间认定。所有考生报名时年龄须年满18周岁,为报名工作第一日(1999年6月28日以前出生)。符合本省(海南州)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省(海南州)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1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6年6月28日以后出生)。在青海省(海南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项目的考生服务年限截止到2017年7月2日。
6、学历认定。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进入面试后的所有考生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结业生和肄业生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7、专业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招聘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执行。全科医学专业可报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学专业的岗位,高级护理、涉外护理等护理专业可报考护理学专业的岗位。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药理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应用药学、临床药学专业。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州招聘领导小组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认可。
8、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的处理。公开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核、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出现考生放弃岗位或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按该岗位招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
9、报考卫生岗位相关要求。报考医师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报考护士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须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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