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青海海西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75人】
四、其它事项
(一)在编人员须知
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报考的,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地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报考的,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组织人社部门)在2017年9月26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规定时间内同意报考证明材料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二)加分条件
根据有关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青海省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位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省内六州(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的汉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临聘教师报考县(市、区)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岗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各类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教育厅认定。
教育和卫生行业见习岗位人员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由用人单位、县(区)和市(州)人社、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附各地区招聘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时间认定
1、户籍时间认定:符合本省(海西州)户籍条件的考生,在本省(海西州)落户时间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
2、年龄时间认定: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1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3、基层服务时间认定:“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青南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项目的考生, 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7年9月26日。
(四)学历认定
《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岗位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学历证书中专业后面的xx方向和括号内标注的xx专业以及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若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在拟聘人员公示前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完成网上学历认证,或联系毕业院校予以解决。结业生和肄业生不能视为合格学历。
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五)卫生岗位报考须知
1、根据(青政办〔2013〕28号)文件精神,对报考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且报名前仍在岗的(中间无间断),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
2、西医临床岗位、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中的临床医学专业,不包括临床医学(藏医学方向、预防医学方向)的专业。
3、医生岗位未取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护理岗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考生,应当具备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4、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6、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聘人员,是指2011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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