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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彭水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我县卫生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公开考核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96号)以及《2017年重庆市公开考核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工作简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聘组织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实施,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与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导下,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县卫计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二、现场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7年10月20日下午15:30-17:30;

2.地点: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48号(县体育馆斜对面原国税局)彭水县卫计委三楼组织人事科(311办公室)。

(二)资格复审有关事项

1.复审所需材料: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考生须持报名表、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报名时提交的同底1寸彩色照片2张及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

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后,须现场缴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参考确认。

2.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凭身份证在2017年10月21日上午8:30-9:00在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考试资格。

3.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实际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2:1。未达到该比例的,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考核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其中急需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的招聘岗位经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可放宽开考比例。麻醉、医学影像、精神病、儿科、妇产、医学检验、口腔等7类专业,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三、考试考核方式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查的实际报名人数之比达到1:5的岗位,须在考核前进行笔试;对未达到1:5的岗位,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卫计委结合实际确定是否进行笔试。对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招聘岗位统一采取专业知识测试+面试(可进行专业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分值为100分,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初定于2017年10月21日上午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笔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面试

进入面试考核人选根据报考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指标1:2的比例确定,其中经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放宽开考比例的岗位按1:1的比例执行。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综合能力、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进入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其中对紧缺实用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岗位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面试考核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采取考核方式的,考核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要求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

有笔试环节的招聘岗位,考生总成绩=笔试(专业知识测试)成绩×60%+面试考核成绩×40%。未设置笔试环节的招聘岗位,考生总成绩=面试考核成绩。

考生总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对属地化医学类专科生招聘岗位报考人数未形成竞争的,专业知识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均须达60分及以上。

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考试考核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到低分等额确定(当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学历、职称及执业资格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笔试,以加试笔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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