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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西南宁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医疗岗公告【招639人】

通过网上改报岗位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须重新缴费。对未按时改报其他岗位或改报并重新缴费的报考者,原报考费用将于笔试开考前统一退回原缴费账户。

改报岗位时间:2018年4月24日8:30时至17:00时。

改报岗位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4月24日8:30时至18:00时。

改报岗位缴费时间:2018年4月24日8:30时至19:00时。

(六)准考证和报名登记表打印方法及时间

已缴纳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登录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进入事业单位考试专题,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打印时间:2018年5月21日8:30时至5月26日10:00时。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是参加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重要凭证,请报考者务必自行妥善保管。

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分值满分均为150分。

1.笔试时间:2018年5月26日上午。

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分四类,其中医疗卫生类分六小类,试题为合订本,由考生选做相应部分)。

2.考试方式:两个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于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具体流程详见《准考证》。

根据考试题型的不同要求,参加《综合应用能力(C类)》考试的报考者作答时可能需要使用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可自行携带以备使用。

3.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组织: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组织实施。

5.笔试成绩查询:2018年7月上旬前,报考者可登陆报名系统或向招聘单位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6.照顾加分:对少数民族报考者采取照顾加分政策,分值为3分。照顾加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面试

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分值满分为100分。市直招聘单位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所属单位由同级政府(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在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根据招聘岗位数按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至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送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备案。比例内末位报考者出现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有0分、缺考或违纪情况的报考者不能入围面试。

已确定的面试人选须在南宁人事考试职称网和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布。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实行严格验证制度。凡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携带下载打印的《报名登记表》及有关证件(书)原件,经招聘单位验证无误后方能面试。验证时,招聘单位要认真核对报考者在《报名登记表》上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原件是否一致,对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要认真核验其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做好面试人员验证工作,如因验证不严造成失误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报考者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件的(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或《报名登记表》上填写信息为虚假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三)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50%+面试成绩。

五、考察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由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2或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总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内容主要为报考者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并对报考者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察工作小组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

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考察工作结束后,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市属及城区、开发区所属单位的体检人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城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各县所属单位的体检人员由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组织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付。

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由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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