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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南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公告【招25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方市委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18〕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我市决定从2018年起,用五年时间,实施定向培养招聘(先聘后录)医学生工作,定向培养招聘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学生。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择优招聘、协议定向、考核合格、落实就业”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招聘医学生,分配到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专业与学制

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为全日制形式进行的高等医学院校学历教育,学制为5年制本科,专业为临床医学、医学影像(诊断医师方向)、康复医学、临床药学、中医学。

三、招聘类别

(一)招聘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

1.面向全国招聘。

2.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截至2018年8月31日,年龄未满40周岁(197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参照《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以当年高考成绩和实地考察为依据(高考成绩和实地考察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从到低分择优选聘。

(二)招聘应届毕业医学生

1.具有海南省户籍(海南生源)。

2.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截至2018年8月31日,年龄未满30周岁(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参照《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以当年高考成绩和实地考察为依据(高考成绩和实地考察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从到低分择优选聘。

(三)招聘高等医学院校新生

1.具有东方市户籍(东方市生源)。

2.热爱祖国,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截至2018年8月31日,年龄未满25周岁(1993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格条件经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参照《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5.以当年高考成绩为依据,从到低分择优选聘。

四、招聘分配和服务期限

(一)名额分配

2018年至2022年,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每年定向培养招聘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影像(诊断医师方向)、康复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医学生15名;乡镇卫生院每年定向招录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影像(诊断医师方向)、康复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临床药学专业的医学生10名。

(二)优先次序

为缩短人才培养周期,迅速补充我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在每年招聘的名额内,优先招聘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医学生,其次招聘应届毕业医学生,最后招聘高等医学院校新生,招满每年名额为止。

(三)服务期限

1.定向培养招聘的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报到就业后,必须在东方市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5年(含)以上。

2.定向资助的高等医学院校应届毕业医学生和高等医学院校新生报到就业后,必须在东方市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8年(含)以上。

五、培养管理

(一)签订协议。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实行定向就业。按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应届毕业医学生和高等医学院校新生等3种类别,分别在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应届毕业后和新生入学前,由市卫生计生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同学生本人及其履约监护人签订《东方市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履约保护人)各存一份,一份存入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个人档案。

(二)动态管理。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其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三)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报到就业后,须参加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为期1年的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计入在东方市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时间。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不能按时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其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已完成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无需再参加培训。

六、就业管理

(一)就业和

1.就业。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报到就业后,按协议书规定,由市卫生计生委安排至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未落实编制前,报到就业的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2.。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在东方市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期间,须考取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证。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按市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双方自愿”原则,落实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纳制总额内管理。

履约期限内,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不得再与东方市内(外)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二)违约处理。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违反协议书的,在违反协议书之日起1年内,除退还已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含学费、教材费、和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还需按享受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总合的50%缴纳违约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履约处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计入个人档案。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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