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东汕头技师学院招聘公告【招9人】
根据《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汕人社〔2013〕70号)和《关于转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汕人社〔2013〕84号)等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院简介
汕头技师学院是经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以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学院创建于1963年,是粤东地区最早创办的全日制公办技工院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院占地面积260亩(包括金新校区和南校区),在校学生5000多人。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头技师学院与以色列航空工业公司(IAI)联合创办汕头民用航空培训学院,现已进入筹建阶段。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室内设计专业教师、汽车维修专业教师、信息工程专业教师、烹饪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制冷工程专业教师、航空乘务专业教师、航空机电专业教师、党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各1名(详见附件1《汕头技师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三、招聘对象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7、2014年、2015、2016年经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已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薪酬待遇。
获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报名
(一)报名方式。采取应聘人员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7月9日至1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地点:汕头市金平区新美路2号汕头技师学院(金新校区)办公室,电话:88255553。
(三)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相片,不得自行更改表格格式)。
(2)本人身份证(有效期内)、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016、2017年办理暂缓就业毕业生需提供暂缓就业协议。
(4)本人近期同一版本彩色免冠小2寸证件照12张;
(5)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6)2015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市选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含农村社区)担任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居)委会主任助理等对象,报名时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等材料。
2、资格审查:由汕头技师学院组织实施。对经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报名回执。
3、发放准考证。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具体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报考者请自行留意网站有关通知。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提供报考者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四)报名注意事项。
1、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1个岗位。
2、2018年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须于2018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及职称证书;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于报名截止之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3、报考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在报名表中详细不间断地记述相关工作经历,并在报名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聘用合同,非在编人员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在企业或其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或社明。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以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工作经历。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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