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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招聘医疗岗公告【招24人】

为促进河口区可持续发展,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2018年全区引进部分卫生高层次人才到河口区人民医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应聘岗位的身体条件。

2、应聘人员所取得的学历、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相一致,报名填写专业名称要真实、准确、完整,应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招聘条件

1、年龄应在50周岁及以下(1968年 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招聘岗位相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区域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招聘条件

1、年龄应在45周岁及以下(1973年6月27日以后出生),具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可以放宽至50周岁(1968年 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招聘岗位相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4、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开展临床业务工作。

(四)信息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招聘条件

1、具有计算机类中级技术职务资格的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3年6月27日以后出生)。

2、具有计算机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年龄放宽至50周岁(1968年6月27日以后出生)。

(五)研究生岗位人才招聘条件

具有研究生学历者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78年6月27日以后出生)专业相符人员可应聘相应岗位,岗位等级根据考录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六)不得应聘的情形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服务年限未满(含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河口区辖区内(含油田、济军基地)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计划及招聘岗位

计划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24人,详见附件1《2018年东营市河口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表》。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须提供《2018年东营市河口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报名登记表》电子版注明应聘岗位+姓名发送至邮箱hkrmyyrlzy@163.com,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信网学历证明)、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注册执业医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与本专业相关的主要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等材料(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库等发表证明),各种证件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凡不提供应聘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

现场报名地点:河口区人民医院(河口区河聚路21号行政楼二楼)。

报名时间: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7日工作时间。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核、聘用资格。

(三)考试形式和方法

考试形式为面试。面试主要采取专业素质能力答辩的方式集中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按面试成绩由到低分1:1的比例依次确定入闱考察体检人员范围。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取消考察体检资格。

(四)考察

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以事择人、优中选适的原则,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资格复审,对考察对象的档案按照我省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处理。落实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予录用;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织实施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考察结果,并通知考察对象。在通知考察对象考察结果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考察组织实施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可重新确定考察结果。

对暂缓做出考察结论的,自通知考察对象考察结果之日起满90日,仍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一般终止录用程序。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考察组织实施机关提出,考察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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