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东省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招15人】
因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390号)有关规定,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本市本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六)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第一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如40周岁以下为1977年7月12日后出生。
三、报名办法和要求
(一)报名方法、时间、地点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13日、16日三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报名地点等详见附件1《中山市卫生计生系统2018年第一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二)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须按照本公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携带已填写好的报名表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如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凭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进行报名。
2、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专业代码参见附件3《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8年版)》。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两个以上岗位的人员将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在报名时出具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5、凡属于“三支一扶”毕业生等政策条件加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或超出报名期限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6、报考人员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书面证明、以及劳动合同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参明为依据)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正面免冠半身标准彩照2张(底色不限)。
7、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需要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8、考生须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考试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医学类,考试主要内容为医学“三基”知识;
2、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3、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布笔试成绩。
4、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5、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达不到比例人数,按实际人数组织面试;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公布。
(二)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岗位要求,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统一划定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能列为体检和考察对象。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五、体检
按拟聘人数和考生总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体检不合格的,可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在具备候选资格人员中依次递补。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考察和拟聘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