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阿坝州考试招聘44名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公告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引进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9号)、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引进项目的通知》(川卫办发〔2018〕17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州人力资源社会局、州卫计委共同拟定工作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部分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选聘。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自愿申请参加四川省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引进项目,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岗位要求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的普高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能报考。
报考临床医学专业的应聘人员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到岗后的5周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否则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
(二)招聘范围。紧缺专业不限招聘范围,非紧缺专业面向全州招聘。详见《阿坝州2018年公开考试招聘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岗位需求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需求信息表》),考生报考招聘范围面向本州的岗位需具备2015年9月28日之前至今的阿坝州内户籍(本州生源因升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由就读迁回本县、市的,以入学前户籍为准)。
(三)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和行为良好,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自愿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
4.年龄在18—35周岁(1983年10月10日—2000年10月14日期间出生);
5.具备岗位要求的文化、知识、技能和资格等条件(具体岗位条件详见《岗位需求信息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参与、支持、资助民族分裂破坏活动的;
2.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6.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名额
此次招聘人员均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招聘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44名。具体岗位详见《岗位需求信息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招聘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州人力资源社会局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资格审查由州、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的资格复审及公示、审批、派遣等环节。在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一)报名网站
报名网站入口(http://bm.e21cn.com)。请有意报名的考生提前注册,并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以确保顺利报名。
(二)报名时间
2018年10月10日—10月14日24:00。
(三)报名程序
1.选择岗位。报考者登陆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招聘岗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阿坝州2018年公开考试招聘贫困地区定向医学专科生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所学专业和学历必须完全按照毕业证书上登记的专业和学历如实填写。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未通过的方可重新选择岗位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居民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须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无论在任何环节,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3.上传照片。考生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表》时,必须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色数码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在网络报名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
4.资格初审。州、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网上资格初审的结果仅作为考生参加笔试的依据。资格初审合格者请按网络提示打印《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卫生类临床岗位报考者学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第六条“学历审核”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