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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下半年山东东营区招聘卫生系统人员120人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及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核准,决定为东营区人民医院和东营区新区医院招聘部分工作人员,现将2018年下半年东营区公开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性质

本次招聘的人员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性质,为人员控制总量内招聘人员,不纳制实名制管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3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其他学历人员限山东省户籍。

(三)年龄要求详见附件1。

(四)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五)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服务年限未满(含试用期)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参加应聘。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经有用人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之前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均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8年10月23日为截止日期。

三、招聘岗位计划

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及条件要求见附件1。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1、个人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3日09:00—10月24日17:00

查询时间:2018年10月23日11:00—10月25日17:00

报名网站:东营区政府网站(http://www.dyq.gov.cn/)

应聘人员登陆指定报名网站,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区招聘主管机关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

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填报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及招聘岗位要求相一致。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因信息填报不全、错误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应聘人员有隐瞒真实情况、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给予其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报名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2、资格初审

初审时间:2018年10月23日11:00—10月25日17:00

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工作,指定专人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会说明未通过原因;对提交材料不全的,会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8年10月23日11:00—10月26日17:00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营区政府网(http://www.dyq.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为放弃。缴费后,打印《2018年下半年东营区公开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以备参加面试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8年11月2日15:00—11月4日12:00登陆该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笔试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和残疾人,不实行网上缴费,在招聘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到东营区政府行政办公楼1307房间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应按照资格审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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