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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余姚市公务员考试公告(各级机关)

(三)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余姚市人才网(www.yyrc.com)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5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复印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其他报考职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及以上以及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4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宁波市和我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在余姚人才网等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在余姚人才网等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另行公布。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村干部考察按浙人发〔2008〕58号和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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