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枣庄市】考试录用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2人】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2015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16号)要求,2015年枣庄监狱机关公开招考2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条件
报考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除《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条件外,报考枣庄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二)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监管信息自动化管理、监狱医疗技术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四)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监狱医疗技术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及体检考察
详见《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二)身体初检
报考枣庄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并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网上报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和身体初检合格者给予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通过,方可取得报考资格。
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等。报考枣庄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时间为5月5日至5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初检截止时间为5月8日上午10: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枣庄监狱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由枣庄市司法局和枣庄监狱负责,设1个身体初检点。地址:枣庄市新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光明大道与武夷山路路口北侧50米路西)枣庄市司法局811室。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需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及《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仅在网上报名,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网上报名初审将不予通过,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经市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批,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5年全省监狱、戒毒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7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2015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5〕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1. 本市招考期间的所有公告信息均在枣庄人事考试网(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发布,请报考人员务必登陆准确的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2.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4511(枣庄市公务员办公室)、0632-3327635(枣庄市司法局)。
3.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632-3312940/3121568。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枣庄市司法局
2015年4月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