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萧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二)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萧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审核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方可办理人员招聘和录用手续。
(三)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上述企业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开发托底性安置岗位。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三、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 )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人员;
(五 ) 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5-7级的残疾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人力资源社会局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程序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安置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持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批准的《萧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县人社局联合县财政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和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岗位名称及数量、招用条件、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二)招聘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组织报名,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乡镇人社所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萧县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乡镇人社所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以及用人单位的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萧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三),并连同聘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局备案。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六)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乡镇人社所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五、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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