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从案例学法律知识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部分都是同学们复习的痛点,尤其是其中的法律部分。一方面,在整张试卷中分值占比较小;另一方面,其所涉知识范围较广,学习难度较大,对同学们来说,难免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之感。但其实学习也要讲方法,法律常识部分所涉及的知识点其实绝大部分与我们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我们要善于发现,在遇到有关案例时多思考,以此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本文以最近的一则新闻“为获北京户口花35万假结婚后引发纠纷”为例进行相关知识点的提炼,仅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情况
为拿到北京户口,已婚的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配偶找到一个“假结婚”对象,通过“假结婚”拿到北京户口后再与该结婚对象离婚,并在协议中对婚后的财产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做了约定。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虽经梁女士介绍找到了假结婚对象也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最终没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北京户口。而此时,梁先生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在要求姜女士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遭到拒绝后,起诉到了法院。
二、简要分析
1. 《委托协议书》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常识的重要知识点,关于该协议书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而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是以“假结婚”作为一种方式将婚姻作为牟利工具,目的即为梁先生的妻子办理北京户口。“假结婚”显然并不符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会造成两个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混乱。也就是说,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2.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民法常识的常考知识点,关于该婚姻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而结婚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我国法律上也并没有“假结婚”一说。即使梁先生妻子与王某“假结婚”后是真的在事实上各过各的,但也确实是在符合实质条件的前提之下办理了形式上的真结婚手续,该婚姻当然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想解除该婚姻关系,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即协议(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
以上仅为“以生活案例看法学法”的示范,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多多运用,关注身边事,有效备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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