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正式通过实施,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修订和修正。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第三次修订。作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第三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混淆对象: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包装、装潢;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
(四)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注意:
1.混淆对象中的商品不再局限于知名商品,有一定影响都可以,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是典型的混淆行为。
2.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边界的明确,对注册商标进行混淆属于商标侵权,由商标法保护,不再纳入混淆行为。
3.本次修订中完善了商业混淆条款,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除了增加了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外,还引入了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将销售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贿赂对象: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1.贿赂对象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因此此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3.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双方是否如实入账。明示折扣、支付佣金不构成商业贿赂。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注意:
1.虚假宣传不仅包括欺骗消费者也包括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2.在本次修订中细化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注意: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3.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除了经营者外也包括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的第三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注意:
1.超过五万元不包括累计和多次抽奖。
2.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六、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注意:
1.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与特定主体相有联系就行。
2.诋毁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其他主体编造都不构成诋毁商誉。
3.诋毁商誉不仅包括捏造、传播虚假事实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4.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七、损害公平交易行为
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注意:本次修订中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八、恶意交易行为
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下列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一)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拍下大量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
(四)其他利用规则实施恶意交易,不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注意:新增恶意交易行为,针对故意实施恶意交易,触发其他经营者受到相关规则惩戒,从而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进行归纳列举,予以禁止。
九、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四)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五)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六)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注意: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十、不正当获取使用商业数据
(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注意:
1.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2.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
十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不合理限制交易
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注意:本次修订明确对大数据杀熟和用户间差别待遇现象进行规制。
在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全面梳理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践,研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充分征求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针对四个方面进行主要修改:
(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
(三)填补法律空白,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是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二是新增恶意交易行为
(四)按照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完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共同期待此次修改后与时俱进的新面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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