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甘肃金昌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金昌市2014年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13人,设置招考职位63个。请报考人员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http://www.rst.gansu.gov.cn)、金昌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c.gansu.gov.cn/)、金昌党建网站(http://www.jczzb.cn/)、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认真阅读《金昌市2014年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简表》(以下简称《职位简表》)、《报考指南》、《2014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甘人社通〔2014〕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详细了解有关招录单位、招录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信息后再确定报考职位。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http://www.rst.gansu.gov.cn)。
网上报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2014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招录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本次招录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上公布的《诚信承诺书》和《报考指南》,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2、网上资格审查
市考录办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市考录办根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审定的职位条件,及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或改报其他职位。2014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4年7月29日8:30至21: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查询报名序号,并务必牢记,以便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分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于7月30日至8月7日每天8:30—21: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近期免冠2吋证件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必须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片,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报考人员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
根据《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3〕800号)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15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可以更改以下两类填写错误的信息:一是考生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考生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考生申请更改报名信息,本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经市考录办审查报省考录办同意后方可更改,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18:00前。
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这部分人员只在网上上传照片,不进行网上缴费。城镇低保户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的证明(原件)和低(原件、复印件),农村特困户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以上人员经市考录办审核确认后,报省考录办审批办理减免费用手续。办理减免费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于报名确认工作前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金昌市人民政府网站、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布。
(责任编辑:李明)